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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侯某、李某等三人纠集在一起以歌厅为据点,成立了以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成立后,吸纳10名成员加入了该组织。该组织非法拘禁他人,通过暴力、软暴力手段强迫多人在歌厅内从事有偿陪侍服务(陪唱),并强迫其在歌厅内高价购买食物,以各种名义强行向陪唱人员索要钱款,借故随意追逐、挡截、殴打他人,扰乱其他歌厅正常经营秩序,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40余次,非法获取现金利益30余万元,价值近50万元的汽车2台。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六项罪名对该案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与者和一般参与者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
法条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或者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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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