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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检以案说法—— 以身试法 这一次绝不姑息!

      时间2021-12-10

    众所周知

    酒后驾驶,危险极大,一旦肇事,害己害人。

    但仍有一些人,心存侥幸,酒后乐驾,以身试法。

    更有甚者

    一次又一次的在法律边缘疯狂试探

    下面就是一个不知悔改“危险驾驶”的真实案例?

    近日,龙城区检察院收到一起“危险驾驶”的案子,让我们来看看,具体是怎么一回事。

    收入不错

    与工友小吃部

    推杯换盏把酒言欢

    醉意上头

    骑车归家

    不料,竟成“被告人”。

    力工李某一连接了几个大活收入不错,中午与工友们相约小吃部,高兴之余不免喝上几杯。饭局结束后,李某骑着摩托车沿着101国道回家,没走出一公里,遇到交警查酒驾。这一吹,可坏了,酒精含量204mg/100ml直接被带走。经调查,李某曾因无证驾驶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这次不仅无证驾驶,醉酒后驾驶的摩托车还没有号牌。承办检察官认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无证驾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李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目前,检察机关对李某提出量刑建议为:拘役两个月,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