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81岁的李某在亲人的陪同下,来到龙城区检察院,送上一面“检护民生暖人心 耐心释法促和解”的锦旗,感谢检察机关帮她调取证据,助她维权。“我年龄大了,文化水平又低,身边也没个人帮忙,手里什么证据也没有,多亏了检察机关的同志,我这老太太总算是拿到了自己应得的钱”。
张某系鞍山市某农机厂退休职工。2009年,李某与张某登记结婚,两人系再婚。婚后二人一直在朝阳共同生活,张某生病期间一直由李某照料。2022年12月,张某去世。张某的女儿瞒着李某,向社保部门一次性领取了相关遗属待遇。李某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与张某的女儿协商未果后,向龙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受理此案后,检察官耐心倾听李某的诉求。李某手中除了一张与张某的结婚证之外再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对于张某是哪个单位退休职工,几个子女,子女信息,一次性遗属待遇金额多少一概不知。为了更好的帮助李某,检察机关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多次到公安机关查询人口信息档案,协助李某向社保部门调取了相关证据,保障了弱势困难群体的诉讼质量。在取得关键证据后,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同时主动融入民事诉讼案件诉前调解,强化与法院协作配合,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最终在检法的合力下,促成李某与张某的子女达成和解,李某成功获得遗属待遇分割款6000元。
自最高检部署的“检护民生”活动开展以来,龙城区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促进民事支持起诉工作融入党和国家发展大局和民生司法保障,倾心打造检察和解品牌,将支持起诉作为落实“检护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多措并举,以更有力的检察履职顺应群众期待、满足人民之需。
检察官普法
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是职工死亡后,其生前单位或社保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死者近亲属及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及生活补助,不属于死者遗产,属于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死者遗产,但可以参照遗产的分配原则同时兼顾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紧密程度、依赖性、所尽抚养照顾义务等因素予以合理分配。丧葬费是解决死者家属在殡葬花销方面的一种补贴,该费用属于负责处理丧葬事务的死者亲属所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文字:李荣华
编辑:张曦文
审核:王玉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