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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防卫依法不起诉!

      时间2022-03-31


    近日,东港市检察院组织召开了一起拟不起诉案件听证会,综合听证员的一致意见,认定该案当事人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1年4月,家住东港市某乡镇的吴某与邻居姜某发生争执,吴某随后来到村里一商店,姜某尾随吴某来到该商店,用随身携带的尖刀捅刺吴某。吴某逃出商店求救,姜某又持木棒与吴某厮打,后被围观村民拉开,此时吴某已失血昏迷。吴某的配偶丛某闻讯赶到现场,姜某又用木棒殴打丛某,丛某夺下木棒还击,致姜某左臂粉碎性骨折,事后经鉴定,姜某为轻伤一级。

    东港市检察院就该案组织公开听证,东港市法学会副会长、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等受邀担任听证员,当地政法委、乡政府等单位有关领导列席会议。

    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审查认定事实和需要听证的问题。检察机关认为,丛某为使自己和家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正在实施侵害行为的姜某采取制止暴力的防卫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拟对丛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随后,公安机关对案件办理情况发表意见,同意检察机关认定本案为正当防卫和拟作出不起诉决定。听取案件基本情况后,听证员向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询问了相关情况,经闭门评议后,发表了评议意见。

    听证员一致认为,在本案中,姜某已经对吴某实施不法侵害,并殴打赶来救助的丛某,使已经受伤昏迷的吴某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姜某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丛某出于保护受伤妻子和自身安全的目的对姜某实施还击,其行为具有防卫性,且丛某的行为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拟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