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案件还要从一次跑水事故说起—— 2019年,沙某因房屋漏水造成经济损失,与物业公司协商无果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待开庭期间,沙某与物业公司代理人韦某发生口角并推搡对方,韦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对沙某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之后,韦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沙某赔偿其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万8千余元。因公安机关对沙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能成为民事案件划分责任的依据,沙某遂就该行政处罚提起了行政诉讼。 沙某诉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 沙某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韦某诉沙某人身损害赔偿 沙某诉公安机关行政行为违法 一次跑水事故竟引发了4起案件。自2019年双方发生纠纷以来,三年多的时间里,矛盾不但没有化解反而愈演愈烈…… 检法联动 协作配合
▲检察官到法院调阅卷宗材料 今年2月,本溪市溪湖区检察院与法院取得联系,在调查清楚全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寻找突破口,检、法联合共同研究争议化解办法。 经调查,沙某诉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已经办结,双方均无异议。韦某诉沙某人身损害赔偿案、沙某诉公安机关行政行为违法案均未审结,且后案的结果可能成为前案的裁判依据。经调阅卷宗、询问沙某了解到,沙某提起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希望通过认定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违法,使得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裁判依据。 抽丝剥茧 寻找症结
▲检法共同研究制定调解计划 经核实,未审结的两起案件之间具有牵连关系,行政案件由民事案件衍生而来。该起行政案件事实简单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又是什么原因让法官难作判决呢? 原来,此前法院已多次就沙某与韦某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但双方因赔偿金额存在争议而一直僵持不下,加之几起案件耗时太长,双方积怨已深。一判了之固然简单,但无论法院如何判决,都必然会使一方期望落空,这对二人之间的矛盾而言无异于“火上浇油”,既无法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又可能引发新的矛盾。 了解情况后,检法双方经过多次分析研判,最终制定了从民事案件切入,采用面对面交流、背靠背开导,抓住症结、逐个击破的“一揽子”调解计划。 动之以情 软化矛盾
▲开展居中调和 通过分别与沙某、韦某交流发现,双方态度均十分强硬,此时即便为双方搭建沟通平台,也无法达到预期的调解效果。 鉴于此,检法双方决定先从双方当事人的社会关系入手,在深入了解二人多名家庭成员情况后,经过多次试探性沟通,最终选择了与韦某年纪相仿、且相互熟悉的沙某儿子小沙作为中间人,检察官会同法官先做通了小沙的思想工作,让其进行居中调和。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小沙有强烈的尽快解决纠纷的意愿,且非常明事理,能够保持相对理性和客观,他的劝解对沙某也更有说服力。同时,小沙作为沙某的诉讼代理人,有权出面代表沙某与韦某沟通,小沙与韦某本就相识且年龄相仿,沟通起来也更加容易。经过小沙不断努力调和,沙某和韦某的态度逐渐软化。 晓之以理 回归理性
▲检法进一步分析案情,寻找化解争议突破点 由于双方当事人都比较固执,化解难度较大,只有在厘清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对症下药”。在小沙的情感感化使得双方态度软化的基础上,检察官、法官顺势而为,进一步对当事人开展释法说理工作,通过对两起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努力让当事人厘清是非。 同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不合理诉求,检法在坚守原则和底线的前提下,努力做好解释工作。经过多次沟通,双方当事人的认识误区逐渐被纠正,慢慢回归到了理性诉求。 导之以行 水到渠成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见时机已经成熟,检察官、法官积极搭建沟通平台,共同接待了双方当事人,从案件事实认定入手,对诉讼成本与矛盾化解等多方面关系进行了全面剖析,经过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和解。 在检察官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沙某儿子小沙作为代理人,亲笔写下了行政案件撤诉申请,行政争议也得到了实质性化解。至此,困扰沙某、韦某三年之久的纠纷被一次性彻底解决。 在该起纠纷中,溪湖区检察院在行政案件还未进入到检察环节即靠前参与调解,不仅有效防止了程序空转,还有效避免了矛盾进一步升级。这是检察机关践行“枫桥经验”,主动参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探索。下一步,溪湖区检察院将持之以恒坚持人民至上理念,立足解决群众的烦心事、揪心事、操心事,努力做到从源头解决争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